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载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2017年6月7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载了《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
经确认,本次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平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并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刊载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8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刊载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
2017年6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推进重组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06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继续停牌,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公告编号:2017-066)。后续,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刊载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期涉及事项较多,各中介机构相关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各项工作量较大,重组方案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无法在原预计不晚于2017年7月31日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为了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交易,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公告编号:2017-069;公告编号:2017-070)。
2017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2017年5月2日)起不超过6个月,并预计在2017年11月1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2017年7月29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刊载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2017年8月2日、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3日、2017年8月30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刊载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公告编号:2017-077;公告编号:2017-078;公告编号:2017-079;公告编号:2017-083)。2017年9月1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刊载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重组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真实性、继续停牌合和六个月内复牌可行性的核查意见》。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11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刊载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公告编号:2017-086;公告编号:2017-087;公告编号:2017-095;公告编号:2017-10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中介机构正在对标的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正就重组具体交易方案与交易对方逐一沟通,标的资产正按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进行相关规范。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刊载的正式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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