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建设江苏宿迁高端环保包装项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环保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配套服务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公司拟与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集团”)在江苏省宿迁市合计投资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新建江苏高端环保包装项目。并与金之彩集团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实施公司江苏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江苏裕同”),本公司持股51%,金之彩集团持股49%,江苏裕同初期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后续本公司及金之彩集团分别按照持股比例通过向江苏裕同增资的方式对江苏高端环保包装项目进行投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产销纸箱、彩盒、包装盒(不含国家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照深贸管登字第2003-108号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规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应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广告喷绘业务;会务服务;创意服务;舞台设计、布置;文化活动策划;展示展览策划;国内货物贸易;包装设计、平面设计、品牌设计、结构设计(不含项目);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许可经营项目:产销纸箱、彩盒、包装盒(不含国家项目);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精密模切件、不干胶贴纸、丝印铭板、胶带、膜、标签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主营业务: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实施公司51%股权,并按照持股比例通过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2)江苏金之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实施公司49%股权,并按照持股比例通过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3)合资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合资公司可根据具体经营需要设置副总经理多名,其中甲方可委派副总经理一名或以上,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管理、技术研发、营销;乙方可委派副总经理一名或以上,负责合资公司的行政事务、财务、采购。
(1)合资公司成立后,甲方主要负责合资公司的运营管理、技术研发设计、其他周边地区客户开发等事项,乙方主要负责当地公共关系及本地客户开发等事项。
(2)合资公司成立后,甲方应协助乙方提升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乙方及其关联方向合资公司或甲方采购自动化设备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上同类型设备的最低价,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采购协议进行约定。
合资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增资时,原则上按甲乙双方上述出资比例进行增资,按具体增资方案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本协议经双方必要的审批机构批准通过及相关单位批准通过(如有),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1、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环保要求,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既符合市场需求,又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2、仅以江苏北部地区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扬州来看,经济总量超过2万亿,预计印刷包装市场超过200亿元,此外,江苏、山东、安徽地区是白酒重要聚集区;
3、江苏北部地区包装整体实力较弱,对高端印刷包装,尤其是对具备优秀研发、设计能力的公司的需求较高,本公司的差异化优势符合市场需求。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